2006年11月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学徒工”非法律概念,不要上当
高路

  据新华社  近来,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人单位以“学徒工”为名侵犯职工权益的新动向。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,把新进人员“变身”为“学徒工”,并以此为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,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,对这一隐蔽的侵权手法,劳动者需加以警惕并及时举报。
 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日前在突击检查中发现,上海一家有色金属铸造公司擅自规定,凡新进人员一律作为“学徒工”,由公司指定一批熟练工当“师傅”对他们进行传帮带。“徒弟”的生产量全部记在“师傅”的名下,公司每月只给这些“学徒工”600元工资,这一数额低于每月750元的上海最低工资标准。公司方面还辩称,这些新进人员能够为公司创造的价值比较有限,“每月给600元已是非常好的待遇了”。
 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,“学徒工”是一个传统概念,“师傅带徒弟”的做法常见于一些技术性工种,但“学徒工”同样是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,国家相关规定对其同样适用。因此,用人单位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,属违法行为。
  有关部门在定期检查中还注意到,一些用人单位以“学徒工”或“试用期”为借口,不为新进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,即使新进人员处于“试用期”,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,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。